「權利」從行使到消滅的過程就稱為「消滅時效」。你知道消滅時效有多久嗎?如果消滅時效到期會怎樣?會中斷嗎?除斥期間又是什麼有何不同?民法中的消滅時效總整理!本篇從消滅時效基本介紹、整理圖表,再舉例計算方式,以及常見問題彙整,讓大家一篇就看懂!
消滅時效是什麼?
「消滅時效」也稱為「請求權時效」,是《民法》中專用的法律名詞,可以理解為法律上的「有效期限」的概念,當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權利了。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原則上消滅時效是為 15 年,除發法律有另外規定(像是《民法》§126、§127)才會有不同的消滅時效期限。
假如受害者/債權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採取法律行為,當時效過了,債務人就可選擇拒絕給付、或是自由給付(時效抗辯)。
消滅時效時間表!
關於消滅時效的涵蓋面向相當複雜,雖說大部分都以 15 年為原則,但是有特殊規定的事項也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提供下表讓大家能夠迅速理解:
消滅時效 | 民法 | 內容說明 |
15年 | §125 |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等 |
5 年 | §126 | 一年以下定期給付的債權: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薪水、加班費、勞保、退休金、利息、管理費等。 |
2 年 | §127 | 日常消費、特定專業人士之報酬費用,如: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餐飲費、貨運費、動產租金(如租車)、旅館住宿費用等。 |
2 年 | §197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車禍賠償、誹謗補償、刑事案件等被害人補償等。 |
其他 | 票據法 §22 | 根據事件的不同,也會有 2 個月 – 5 年等不一樣的規範: 支票背書人對前手背書人之追索權(自提示日起算 2 個月) 支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提示日起算 4 個月) 支票對發票人的追索權自發票日起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消滅時效何時「開始」?何時「中斷」?
消滅時效的起算日
從「可行使」時起算!
假設小明向小美借錢,在2023年01月01日借款、約定2025年05月05日還款,那麼消滅時效是 15 年,也就是自2025年05月05日起算,2040年05月04日23:59結束。
消滅時效可中斷嗎?
沿用上述例子,想要中斷消滅時效,維持或保證期限限制,在法律上有 3 種作法:
1、請求
- 小美向小明起訴
- 小美寄發存證信函給小明,並於存證信函送達後半年內起訴
2、承認
- 小明在消滅時效前,承認自己確實有這筆債務。期間如有償還利息等,也算承認之舉證。
3、起訴
小美可以執行以下三種方式,效果都等同於對小明起訴:
- 發布支付命令
- 聲請調解
- 聲請強制執行
要注意的是,倘若小美撤回以上的行為,就會失去中斷效果喔!而如果起訴後,判決確定,那麼時效就會重新開始計算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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