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 後無法按時還款,可以與銀行再次協商,如果有「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按照自己的能力還債。
協商繳款中又發生意外,可以申請延期還款
在「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和「」當中,規範「協商」的用意,就是讓沒有能力按時還款的債權人,得到一個喘息空間,和銀行重新協商出一個可行的還款方案。
一方面讓銀行暫停催繳,另一方面,讓債務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收入狀況,延長繳款期限、每個月少繳一點,不至於因為無法按期償還,而過著躲債的生活。
但是,人生當中的意外何其多,如果,已經與銀行完成協商,訂出新的繳款方案,開始按照新的方案還款,後來卻又發生經濟困難,沒有辦法按時還款,該怎麼辦?
事實上,銀行公會的確針對某些特殊狀況,提供延期繳款的方案。
按照銀行公會的規定,對於已經進入「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或是「消債條例」的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如果發生「短暫性」沒有辦法按時還款的狀況,訂出了一個有彈性的處理方式。
適用的對象,是有以下兩種情況的債務人,包括:
- 重病或失業:債務人或債務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有罹患重病,或債務人非自願性失業之情事致無法正常履約者。
- 繳稅、繳學費:債務人因繳納綜合所得稅、子女學費(限大專以上)致無法 正常履約者,每次限申請延後 1 期繳款。
以上這兩種情況,都必須提出證明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累計可以申請放寬兩期延期繳款。
要注意的是,上面這個可以延期繳款的方案,是只針對「無擔保債務」,也就是信貸、信用卡債、現金卡債等債務。如果是自用住宅房貸,經過協商後毀諾,銀行是會進入拍賣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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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毀諾了,請先與銀行「再次協商」
萬一,如果協商後沒有按時還款,就稱為「毀諾」,這時,債務人還可以與銀行再次協商,就是「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這是針對「已毀諾,但仍有還款能力及意願之債務人」,有再次與金融機構協商的管道。
也就是說,債務人雖然沒有按時繳款,也就是「毀諾」了,但是還是有誠意還款,只是每個月能繳的金額,比當初協商時的金額更低,這時,還是可以和銀行再次協商。
二次協商條件
- 於民國97年後申請過銀行前置協商,而後續繳款困難發生延遲導致被銀行判前置協商毀諾者。
- 於民國95年申請銀行公會協商毀諾者。
- 若參與97年前置協商或95年銀行公會協商,有被金融機構開協商不成立者則無法適用。
二次協商要準備哪些文件?
若想申請二次協商,可先備妥以下文件:
- 二次協商申請書
- 身分證與第二證件正反面影本
- 債權人清冊正本
- 近2年綜合所得清單與財產清冊正本(至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處各分處申請)
- 勞保異動明細正本(至勞保局申請)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近半年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二次協商的優點?
- 大幅降低每月繳款的金額、降低貸款每期衍生的利息。
- 最長期數可達180期。
- 停止強制執行問題的發生及進行,例如:強制扣薪、拍賣財產、凍結帳戶等。
- 每月身邊可留下更多現金可以運用。
- 避免以卡養卡、以債養債等強況發生。
- 免除不當催收情形。
二次協商的缺點?
- 銀行將暫停申請人的信用卡和現金卡功能,以及可行使信貸的權利。
- 聯徵中心將會有信用註記,並持續至協商還款結束後1年為止。
二次協商的申請流程
- 重新檢視自身的債務狀況。
- 備妥資料臨櫃或掛號申請。
- 最大的債權銀行審核資格。
- 審核通過後通知還款方案。
- 申請人須親自到銀行簽約。
「不可歸責於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至於,如果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非自願性失業、疾病、子女就學、天災等等。按照「消債條例」,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債條例」規定,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已經連續三個月小於協商或調解所約定應返還的金額,則債務人毀諾就推定為「不可歸責」,不是故意不還債。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可以證明,自己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生活費或是奉養父母、養育子女的費用之後,真的不夠用來還債,這樣的情況,就是「不可歸責與己」。
符合這樣的條件,才可以進入「更生」或「清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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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可以聲請「更生」
所謂的「更生程序」,適用於債務總額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的債務人。
債務人需提出一個6年(最長8年),每1到3個月就至少要還一次錢的還款計劃(就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的還款金額,通常會比原本欠的債務更少,法院核准了之後,照著方案還款就好。一但還完了,就免除責任。
但是,如果債務的總額,已經超過一千二百萬元以上,那只能聲請「清算」。
更生限制條件
- 5年內曾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平均月營業額大於20萬以上者。
- 銀行及民間無擔保債務超出1200萬元者。
- 未曾申請前置協商或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者。
- 個人財產價值大於個人的銀行無擔保負債者,意即資產大於負債。
- 債務人曾依消費者債務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 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商,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 更生聲請狀。
-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戶籍謄本。
- 勞保卡或勞保異動明細。
- 其他案件審理中所需要之證明文件。
「清算程序」的限制比較多
所謂的「清算程序」,就是把債務人財產全部拿出來,由法院來統一處理,把財產變成現金,讓債主能夠按照比例分配到錢。
「清算程序」對債務人的限制會比較多,而且債務人在清算程序終結之後,能不能獲得債務的免責,要再等法院的書面決定。
最後,債務人也還要去向法院聲請「復權」,法院決定復權了,債務人才能恢復正常人的生活。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債務人有誠意還債,法律的確制定了有彈性的方式,讓債務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能力償還。
聲請清算的優點
- 當清算程序開始的時候,藉由取得債務證明,可以停止利息與違約金的計算。
- 由公權力介入,清算完畢之後,若法院裁定免責,剩餘債務就不用繼續還款了,剩下債務就一筆勾銷。
聲請清算的缺點
- 必然會產生信用註記的問題,也就是說,會有信用瑕疵,聯徵中心將暫時揭露信用不良紀錄,讓人無法申辦貸款、信用卡,註記期限各機制有不同規定,清算的註記時間為裁定開始清算起10年。
- 清算完畢後,若法院裁定不免責,債務人依舊要清償剩餘債務(全部或部分)。
- 法院會限制生活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對於從事的職業,其資格或權力也會受到限制。
清算流程如何聲請?
- 協商/調解不成立,才可以聲請清算。
- 向法院聲請清算
- 清算財團與變價分配
- 免責裁定
- 聲請復權
前置協商Q&A
確定已「前置協商毀諾」時,倘若尚有還款意願者,則可再進行二次協商(意即:個別一致性協商)。
(一)前置協商不成立:「結案日」 起加6個月。
(二)前置協商成立: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
(三)毀諾未清償:自毀諾日起加3年。
(四)毀諾後清償:全部債務清償日起加1年,但不超過毀諾日起加3年。
(一)個別協商成立者: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
(二)個別協商毀諾/終止者:自毀諾/終止日起加3年,惟不超過個別協商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
(三)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該筆債務者:自該筆債務清償日加1年,惟不超過該筆債務毀諾日加3年。
申請作業時間約1~3個月。
金融機構將暫停申請者的信用卡和現金卡功能、以及可行使信用貸款的權利。
聯徵中心將會有信用註記至協商還款結束後的一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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