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是指以公開揭示的方式將文書送達,對於應受人送達處所不明、無效或在國外等情形,是一個經常運用的方式。不過你知道公示送達要幾天才會生效嗎?公示送達程序為何?本篇帶你迅速了解公示送達是什麼,再解說公示送達流程、辦理費用及生效期間,一起來看看吧!
公示送達意思是什麼?
「公示送達」就是指用「公開揭示」的方式完成文書「送達」的行為,英文是「Constructive Notice」在英美法律辭典裡是推定告知的意思。
在台灣用這樣的方式來告知應受人向法院領取文書,而公開揭示便不論應受人實際上有沒有看見訊息,或是看見了之後有沒有前去法院領取訴訟文書,只要經過公開揭示這個行為,在法定的期間過後就會發生送達的效力了。
公示送達3要件為何?

看起來公示送達沒辦法保證應受人必定會看到訊息並領收文書,但是在某些狀況下也只能用這樣的方式來佈達,那麼是哪些狀況呢?這裡就必須提到公示送達3要件。
根據 《: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 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公示送達有哪些方式?

公示送達的公開揭示方式有許多,包括像是於法院牌示處張貼公告、網站公開揭示,甚至登報登載,或其他各種適當方法,進行通知或公告。
送達種類 | 方式 | 生效日 |
一般送達 | 送到收件人的住所、事務所、營業所等,交給本人 | 送達本人就生效 |
補充送達 | 送到收件人的住所、事務所、營業所等,但本人不在,交給同居人或是受僱人 | 送達同居人或是受僱人就生效 |
寄送送達 | 本人、同居人、受僱人都不在,把法院文書置於當地派出所(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 | 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
留置送達 |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 放置送達處就生效。 |
公示送達 |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 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 不論應受人是否知悉看見、或是否領取訴訟文書。 台灣的公示送達在公告 20 日後,將直接發生送達效力,國外公示送達,則是 60 日後才會生效 |
公示送達幾天才生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5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在台灣的公示送達在公告 20 日後,將直接發生送達效力,不論應受人是否知悉看見、或是否領取訴訟文書,既定生效。而如果是向外國公示送達,則是 60 日後才會生效。
公示送達程序&費用?

公示送達的程序也相當簡便,一共是3個步驟:
- 填寫「公示送達狀」後向法院提交
- 司法院將相關事由刊登至「公示送達公告」
- 公告經上述 20 天或 60 天後,立即生效。
公示送達Q&A
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送送達、留置送達、公示送達等這5種。
不論應受人是否知悉看見、或是否領取訴訟文書。
台灣的公示送達在公告 20 日後,將直接發生送達效力,國外公示送達,則是 60 日後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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