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強制執行 是債權人拿回金錢的一種方式,而債務人如果被法院強制扣薪,新的法律也為債務人保留了最低生活費用,保障債務人的生活。
「我欠的債務,被法院強制扣薪了,以後會不會生活不下去?」
如果有一筆債務,沒有按照與債權人(例如銀行或是其他債主)約定的時間或金額償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沒有表示異議。
又或者是經過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債務人必須清償債務,這時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的階段,也就是由法院運用國家的公權力,強制債務人還錢。
強制執行是什麼?
當法院的判決確定,命令債務人還錢,但是債務人還是沒有立刻還錢,債權人可以拿著勝訴的判決書,主動再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房屋、土地…等)或是動產(汽車、機車…等),法院就會查封債務人的這些財產,拿去拍賣掉,用拍賣得到的款項,支付給債權人。
如果債務人的財產拍賣掉了,還是不夠用來清償債務,或者債務人的名下根本沒有財產,這時,如果債務人有薪資收入,債權人就會向法院提出聲請,採用「強制執行扣薪」的方式,每個月扣掉一部份的薪水,用來還債。
當然,債權人必須繳交一部份的金額給法院,作為執行費用。
這些都是依照《》來辦理。
聲請強制執行的流程

- 1.取得可以發動強制執行的名義(依據)
- 2.先行查報債務人(敗訴方)的財產資料
- 3.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強制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4.繳納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以執行財產的類型為主)
若在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已經沒有財產,沒辦法全部滿足債權人的債權,這時候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使自己的債權時效中斷。
有些時候,債權人債務人沒財產時,常會覺得灰心難過,但就算如此,律師也是建議,還是每年要繼續查報財產,然後繼續從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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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要多少錢?
強制執行要收費的。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還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 債權不滿5千元,免繳費
- 債權超過5千元,繳千分之8
- 非財產案件,3000元
強制執行時效多久?
時效分為2年、5年、15年。
請求權 | 類型 | 時效 |
醫師看診費、律師委任費、會計師之報酬 | 對專業人士的消費 | 2年 |
旅館住宿費、餐飲費、貨運費、租車費 | 日常消費 | 2年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 定期給付的債權 | 5年 |
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 | 契約請求權 | 15年 |
若債權人沒有在這15年內對債務人採取任何法律行動,15年過後法院就不受理。但如果有打官司,取得確定判決或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原來的請求權時效時15年,就重新起算15年。
強制執行後發現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還怎麼辦?
分成「可以執行的財產」及「不能執行的財產」二種,要是債權人強制執行查詢後,發現債務人被強制執行沒財產可還,或是不夠償還所有債務。
這時債權人可以再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債權憑證可以中斷債權時效,等到債務人有財產時再強制執行,但需繳交規費1000元喔。
債權憑證時效計算
- 以支票申請支付命令,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
- 以本票申請本票裁定,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
- 其他執行名義的時效同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的時效(如上表)。
可以執行的財產
- 存款
- 薪資
- 股票、債券
- 動產及不動產
不能執行的財產
- 依法請領的社會福利津貼、補助金
- 的勞工退休預備金、退休金
- 人壽保險、傷殘保險等和生命安全相關的保險金
試算法扣金額!新法保障債務人的「最低生活費」
那麼,對於債務人來說,是不是萬一被法院強制執行,所有的收入就會被扣光,甚至讓生活發生困難呢?
事實上,「欠債還錢」雖然是天經地義,但是從法律上來看,還是會兼顧債務人生活上的需要,不會因為強制執行,就把欠債的人逼上絕路。
雖然按照「原本」的《強制執行法》規定,並沒有特別訂出扣薪的標準,但是在以往,法院在強制執行扣薪的時候,習慣上大多是直接扣押「三分之一」為計算標準,也就是說,法院在實務上,認為一般人如果還有三分之二的薪水收入,就可以維持生活。
但是,這樣的作法,在以往還是常常發生讓債務人和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的狀況。
因此,在2018年6月,《強制執行法》修法,增定了一些規範(),簡而言之,就是規定了強制執行扣薪的計算標準。
新的標準是怎麼訂的?
用白話文說,就是明訂了要留給債務人的「每月最低生活費」。
「每月最低生活費」又該怎麼計算?條文中規定,要按照「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
也就是說,衛福部每年會公告各地區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都會區的金額又會比鄉村地區高一些,這個數字乘以1.2倍,就是法律為了保障債務人的生活,規定「不可以扣除」的。
對於低薪族債務人增加保障
舉個例子來試算,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來看,新北市的數字是14,666元,乘上1.2倍,就是17,599元,這就是必須保留給債務人的最低生活費用。
如此一來,對於月薪比較低的債務人來說,比較有保障,例如一位月薪2,5000元的新北市債務人,按照舊法,會被扣薪8,333元,自己只能保留16,666元。
但是按照新法,必須保留至少17,599元給債務人作為最低生活費。如果有扶養親屬,更是可以按照扶養人數,增加保留最低生活費的金額。
至於月薪比較高的債務人,也會因為新法的規定,每個月被扣除更多的薪水,加快還債的速度。
強制執行Q&A
債權不滿5千元,免繳費
債權超過5千元,繳千分之8
非財產案件,3000元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9條,債權人所繳納的規費與訴訟費用可以一併向債務人討回。
時效分為2年、5年、15年。一般借款契約、買賣契約、卡債的債務,債權消滅時效是15年。
先有支付命令 ,才有強制執行。支付命令是一種執行憑證,而強制執行是一種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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