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遺產繼承制度已全面施行「當然限定繼承制」,也就是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那麼還有什麼情況會需要辦理 拋棄繼承 呢?拋棄繼承所需要準備的文件資料、程序、時效期限懶人包,看貸款通1篇搞定!
什麼是「拋棄繼承」?
痛失至親固然難過,除了處理親人身後事,還有更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如往生者的遺產如何處理就是其中一環,可千萬別因沉溺在悲傷中而耽誤了時效!
通常會辦理拋棄繼承,當往生者所遺留的遺產為負債時,會建議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
什麼時間要完成辦理拋棄繼承?
依規定,欲辦理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同時要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者(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誰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順位與分配方法如下: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財產由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分,若加起來4人,就是每人1/4。
- 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且過世時收養關係還在,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配偶先得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
- 第三順位:被繼承人兄弟姊妹,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財產分配與第二順位相同。
- 第四順位:被繼承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者,則為養父母的父母。配偶先得財產的2/3,剩餘平均分配給第四順位繼承人。
若第一到第四順位都沒有繼承人,所有財產由配偶獨得。而且不是排在順位上就能獲得財產,若前順位繼承人還在,且沒有拋棄繼承,就輪不到後順位!
拋棄繼承只對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
因此法律才規定拋棄繼承者要通知其他繼承人。
和現行財產繼承制度差別在哪裡?

以往的繼承有三種狀態:
- 概括繼承:全面性繼承積極財產(資產)與消極財產(負債)
- 拋棄繼承:全面性放棄積極財產(資產)與消極財產(負債)
- 限定繼承:積極財產值減去消極財產值後,若有剩則繼承;若不足則不必多還。
而目前是採民法第1148條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限定繼承的方式,將繼承而來的消極財產與積極財產相抵後,如果是正額便繼承;如果是負額便放棄繼承。
而自民國98年起,台灣已全面改為實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限定繼承」:假設往生者的遺產為負債,遺產繼承人只需償還所得到的財產即可。
翻譯白話文就是:多退少不用補了,拿到多少還多少就好。例如老王留下來的遺產有80萬資產與100萬負債,只要償還所得到的80萬,剩下少的20萬負債不必自掏腰包還錢了。
現行的此種制度能夠避免繼承人因故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等手續後,接踵而來的一連串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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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有哪些?沒申辦會怎樣?
既然上面表示現行制度為「當然限定繼承」制,那麼還有什麼情況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呢?
簡單而言:
- 當你確定負債大於資產時→拋棄繼承
- 當你確定資產大於負債時→概括繼承
- 當你不確定資產負債哪邊多時→限定繼承
要注意的是,若你並非第一繼承順位的繼承人,而你的前置順位繼承人辦理的是「拋棄繼承」而非「限定繼承」,這就會影響到你是否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喔!
其實可以所有繼承順位一起辦理拋棄繼承,若不方便的話需用存證信函通知後順位繼承人。而繼承人在知悉繼承事實的三個月內,需辦理拋棄繼承。
辦理拋棄繼承需要準備什麼文件?程序為何?


欲辦理「拋棄繼承」所需檢附的文件資料有:
- 往生者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 申請人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章
- 拋棄繼承申請書(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 繼承系統表
- 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已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之證明(需備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具以上文件向往生者生前戶籍地之法院辦理。
辦理拋棄繼承之程序為:

- 聲請文件送至法院
- 法院書面審查(3~6個月)
- 若有缺少文件,法院命補正
- 寄發准予備查函文給拋棄繼承人
一、至往生者生前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請備妥上述資料,以親自送件、他人代送、郵寄等方式(擇一)交給地方法院,毋需委託書。若以郵寄方式,可向郵局申請1000元(手續費)之匯票。
二、填寫拋棄繼承聲請狀
三、辦理手續費為1000元
需注意的是,各法院規定不一,有些能夠多順位繼承人共同填寫申報拋棄繼承,有些法院則需一人填妥一份。因此在辦理前建議各位需先問清辦理規定與手續,以免日後需要補件或錯過申請期限多增事端。
拋棄繼承Q&A
拋棄繼承的聲請在法院受理那一刻便立即生效,不過,若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像是因為被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的情況下,可主張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訴訟,確認繼承權存在,才能回復繼承的法律上地位。
要向被繼承人的住所地管轄法院聲請。
須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依法規定需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時候起算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財產由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分,若加起來4人,就是每人1/4。
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且過世時收養關係還在,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配偶先得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
第三順位:被繼承人兄弟姊妹,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財產分配與第二順位相同。
第四順位:被繼承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者,則為養父母的父母。配偶先得財產的2/3,剩餘平均分配給第四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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